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
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云政发〔1997〕148号 1997年9月15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
自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以来,我省先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有1150名,在全社会产生了很好的反响,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多年来,我省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辛勤耕耘,默默奉献,为云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为继续在全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为实现我省经济发展的第二、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云政发〔1997〕109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退离休后又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担任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已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
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是省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云南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