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三、搞好各级政府对化肥等农资的分级调控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资供应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省和地县分级分工负责制,即省级主要负责大化肥平衡,省调控尿素50万吨,其收购货源为省内收购29.05万吨(其中,云天化18.55万吨,沾化7.5万吨,解化3万吨),补偿贸易10万吨,预计国家分配3万吨,市场采购7.95万吨。农用硝铵7万吨。地县主要负责小化肥和磷复肥平衡。省调控农膜1万吨。省级调控农资在继续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用肥需要和重要农业科技配套用肥需要的基础上,重点向73个贫困县及506个扶贫攻坚乡等边远贫困地区倾斜。省调控尿素中,粮油挂钩肥、科技配套肥兑现要按照已有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对扶贫肥要加强管理,逐步建立管理办法,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发挥它的作用。地县级调控也要根据情况相应配套,保质保量完成调控任务。
  四、合理安排化肥库存和储备,确保及时供应
  进一步完善化肥储备制度,按年需求量的三分之一安排化肥储备。1997年省级安排尿素储备10万吨,地县级也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化肥等农资的储备。工业淡季储备和商业周转性库存工作也要抓紧做好。省、地、县三级化肥储备方案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各地执行。1998年粮挂肥、油挂肥仍要求明年4月底以前供应到位,省调控化肥的80%要在7月底以前供应到位。
  五、加强农资流通秩序管理,保持农资价格稳定
  化肥等农资流通渠道继续坚持“一主两辅”经营体制。一是加强农资系统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保证农民的用肥需要;二是加强对扶贫肥、科技肥的兑现管理,把财政补贴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农民头上;三是允许工厂在保证正常收购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扩大硝铵、碳铵、磷肥的自销,各地不准搞封销,市场管理部门应保证货畅其流;四是要加强监管力度,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坑农害农行为;五是要加强农资价格管理,保证农资价格政策的落实,省调控尿素仍实行全省统一综合销价,全省统一定为1500元/吨。
  六、继续扶持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运输、电力、煤炭供应和对高浓度磷复肥推广的补贴按原定的优惠政策执行。银行应增加化肥生产环节淡季储备贴息贷款和化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农资生产和流通,保证我省农业的持续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