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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五:    云南省教育事业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


  学费、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各学校除按规定收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教育、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以下一、二、三各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地(州、市)可在不突破上述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和幅度范围的前提下,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同时,报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杂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各学校要切实注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或中断学业。此收费标准自199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现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一、义务教育学校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杂费、借读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1.杂费收费标准
    初级中学(城镇)
           20-70元/生  学期
        (农村)
           10-40元/生  学期
    小学  (城镇)
           10-40元/生  学期
        (农村)
            5-20元/生  学期
  2.借读费
    初级中学     800元/生  学年
    省定实验小学、示范小学
             600元/生  学年
    一般小学     400元/生  学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小学和初中原则上实行按户口就近划片入学,凡不按招办划片规定上学的,按借读生处理。但因旧城改造搬迁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家长提出申请,经招办核实,就近安排入学的学生,不视为借读生。各学校都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每班学生总数不得超过55名),稳定学校规模,保证指令性招生计划完成。对不具备必备办学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借读生。
  二、普通高级中学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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