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杂费,减免办法另行制定。各学校要采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九条 杂费、借读费按学年(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期)预收。
  第十条 杂费、借读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作为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杂费、借读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和借读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实施暂行办法,要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坚决制止乱收费。
  第十四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