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我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水土保持的政策规定,决不允许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严重干扰《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于不听劝告,屡禁不止,采取掠夺性开发,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要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利益的做法。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建设项目中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必须有主管水土保持部门签署的意见。各级计划、水利、林业、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把关,核查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无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审批发证。铁路、交通、煤炭、地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等部门,在筑路、开采、建厂等工程项目实施中,要注意并积极主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于在《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向县级以上水土保持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治理的要交纳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治理。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费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事业单位负担。在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费从生产经费中列支。各级水土保持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三、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治理步伐
为了完成我省“九五”水土保持计划确定的目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建立稳定的投入体系,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水土流失治理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坚持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粮食自给工程等用于水土保持的投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适当增加。金融部门要积极贷款支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确保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资金需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进外资,争取利用世行、亚行贷款和联合国粮援资金开展水土保持。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进行抚育更新时,提取的育林基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继续用于水土保持。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对于投入运营的铁路、公路和矿山开采,也要根据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从基建或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辖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要从水利基金中安排15%左右和小型农田水利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并从水土保持经费中划拨20%左右用于开展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四荒”出让所收取的资金要专项用于“四荒”治理开发和水土保持。要按照“谁破坏、谁投入、谁治理”的原则,依法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