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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四)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五)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差旅费开支的范围:
  (一)探亲、访友人员;
  (二)参加个人之间的追悼会的人员;
  (三)应邀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校友会、同学会、联谊会、县庆、校庆等人员;
  (四)未经批准并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群众性组织、团体自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和集会的人员;
  (五)个人违法犯罪受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传讯及到法院应诉的人员等。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发给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五)工作人员赴郊区或邻近地区出差,不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伙食补助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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