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
 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45号 1996年2月28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贸委《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商检局及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使全省工业企业的生产和效益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请省宣传及各新闻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有组织、有计划地创名牌产品,促进全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培育出一批云南名牌产品,树立云南形象,振兴云南经济,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名牌产品条件

  第一条 已生产定型,采用了国际先进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含量高,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前列水平,或接近国际80年代末,90年代初水平,或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
  第二条 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出口创汇率高,已形成规模经济,经济效益显著。
  第三条 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

第二章 名牌产品申报要求



  已具备名牌产品条件的产品,在申报名牌产品时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要求。
  第四条 产品的商标必须注册,属于国家规定取证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出口食品厂、库注册证书、环境合格证等);连续两年在省及省级以上质量机构的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出口产品应保持三年内经商检机构检验,品质合格率为10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