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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996年4月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自治州境内国家级、省级和自治州列入保护范围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亚洲象、印支虎、野牛、白颊长臂猿、熊狸、鼷鹿、世蜥、孔雀等珍稀野生动物为重点保护对象。列入州级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公布。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皮、毛、肉、血、骨、蹄、牙、角、卵、尾、内脏和制成品等。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辖区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村公所(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野生动物辖区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拯救收容站,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救护幼兽和受伤、病残、迷途、饥饿的野生动物;
  (二)接收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
  (三)按规定对收容的野生动物进行处理。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保护野生动物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亡、农作物损失的补偿和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基金的来源:
  (一)州、县(市)财政拨款;
  (二)上级部门拨款;
  (三)州、县(市)留成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补偿费;
  (五)处理野生动物案件的罚没收入;
  (六)社会各界、国际保护组织的捐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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