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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通海县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杞麓湖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三条 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扩大湖容量,增加蓄水量,防治污染,增强湖泊功能。
  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 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94. 25米。
  杞麓湖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 杞麓湖水域及湖堤外坡脚线以内的湖岸为杞麓湖管理范围。湖堤外坡脚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勘定,并设立界标。
  杞麓湖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杞麓湖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保护治理杞麓湖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要列入预算,拨出专款,给予扶持。
  第七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杞麓湖的主管部门。杞麓湖管理机构,归口通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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