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封山育林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明令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四至界线。
  第十四条 建立县、乡(镇)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两级投入累计不低于上年度财政总收入的2%。
  采伐自治县境内林木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收取并全部用于本县发展林业事业。
  第十五条 自治县辖区内的国有、集体山林,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和受让荒山的林木、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经林业三定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界线,不得随意变更。
  (二)凡是四至界线不清楚,权属不明,还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以林业三定时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证书为准,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由双方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在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地区毁坏林地、砍伐林木。
  (三)山林在权属不变和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四)对国有林代管户不履行管理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收回重新确定代管户。
  (五)在受让荒山、自留山或房前屋后砍伐自己种植的林木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作商品材出售的,可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六)连片新造10亩以上的用材林,由林业部门提供种苗,五年后长势良好保存率在90%以上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的,应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林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并交纳林木、林地补偿费。
  第十七条 热区资源开发建立的各种基地,应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开垦坡度在25度以下的灌木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开垦。
  第十八条 自治县对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限额采伐,确定年度采伐指标。木材运输证应随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采伐指标一次到位。
  中幼林或以促进林木生长为目的的抚育间伐材,按上级下达的专项指标采伐。
  自治县对采伐的林木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