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5年3月31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点,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大力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到2000年完成绿化全县宜林荒山。
  第三条 自治县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形式、多林种造林,并以思茅松、西南桦、木荷、芒果、茶叶等为主,发展经济果木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
  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发荒山,种植经济果木林、用材林,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
  以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林产品工业企业,要建立原料基地,营造企业自有的用材林、松脂基地林、林纸和林板原料林。
  对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应优先给予扶持。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和组织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行县长、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站是林业工作的基层组织,根据县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依法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村公所(办事处)护林员,履行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村公所(办事处)设立专职护林员。
  每年12月至次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20日至6月10日为森林火险戒严期。森林防火期间,林区内禁止用火。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