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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七条 严禁在水库、塘坝、小(一)型以上渠道内炸鱼、毒鱼、电鱼,放运柴、草、木等活动。
  严禁在水库、塘坝、渠道、水源林保护范围内进行围垦、滥伐林木、打井、爆破、取土、取石、取沙、采矿、建房和乱开水口等活动。
  第十八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在雨季到来之前,应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清除;对河道、水库和泥石流易发地带,应制定防御方案和抢险预案。
  第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中安全施工,质量优良,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成绩显著的;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成绩显著的;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资金成绩突出的;
  (四)投劳投资有突出贡献的;
  (五)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抢救,减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六)同盗窃、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作斗争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盗窃水利工程设备,破坏水工程建筑物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视情节并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景东彝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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