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章采脂、剥活树皮,砍活树明子或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风景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居住或在林区毁林开荒、采矿、采沙、采石、取土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滥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六)盗伐林木或者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10倍的罚款;
(七)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八)伪造、涂改、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已获利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九)无运输许可证运输木材的,没收其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1至3倍的罚款;
(十)运输木材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的,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十一)破坏护林设施或测量标志的,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二)在禁猎期猎捕非保护野生动物的,每条(只)赔偿10元至500元的资源损失费,没收猎获物、猎具等,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在自然保护区采集野生植物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采集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用木材票据以权谋私、放行无证运输木材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