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废止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
(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3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为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于私人所有,具有企业的基本条件,经依法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兴办服务农业和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产业;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私营企业职工应当依法组建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
(一)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