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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法[失效]

  (一)未按政府规定的口岸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二)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未按规定运往边境贸易货场或者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的;
  (三)擅自承运或者收寄无检疫放行单证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运输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的;
  (五)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离边境地区,逃避检疫的。
  处以罚款的,有上列(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罚款为200-2000元;有上列(五)项行为的罚款为2000-5000元。
  第二十条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和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罚款一律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检疫除害处理的收费,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的问题由昆明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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