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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云南省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法
 (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云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各边境口岸进出境下列检疫物的,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和本办法规定实施检疫:
  (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
  (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四)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非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昆明动植物检疫局)主管云南省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在云南边境口岸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本辖区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昆明动植物检疫局以及边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云南省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水果、烟叶的,必须在入境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入种用动物或者烟叶的,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
  (二)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水果在边境地州行政区域内加工、使用的,由所在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需运往省内其他地方的,由昆明动植物检疫局审批,需运往省外的,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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