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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4年4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四章 奖励、处罚和社会保障
  第五章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长期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州、县(市)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州、县(市)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
  州、县(市)、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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