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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管理条例
 (1994年4月19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沽湖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泸沽湖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所辖之泸沽湖风景区。
  第三条 开发利用泸沽湖风景区应在保护资源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按规划在泸沽湖风景区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泸沽湖管理委员会,对泸沽湖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保护

  第六条 泸沽湖风景区按三级保护。泸沽湖水域及其岛屿,沿湖300米以内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实行一级保护;一级保护区以外,湖盆山脊以内的区域为景观保护区,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外围区域实行三级保护。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界线,由泸沽湖管理委员会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具体界定。树立界桩,标明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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