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二)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指导和帮助乡、镇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等工作;
  (四)编制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及经营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六)推广运用新技术,促进科技兴水;
  (七)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九)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
  (二)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三)编制上报农村小型水利的年度计划,做好农村水利水保统计工作;
  (四)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安全保障、竣工验收和劳动积累工的安排使用;  
  (五)落实本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承包责任制,并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六)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
  (七)协调水利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八)利用当地水利工程设施和管护范围内水土资源,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修理等综合经营和水费收缴管理工作;
  (九)及时制止破坏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和违反水法规行为,调解水事纠纷;
  (十)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村公所、办事处、农业合作社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
  (二)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三)落实本地小型水利建设发展计划,组织新建工程的实施;
  (四)落实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工;
  (五)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清淤除障等工作;
  (六)落实水利设施的管理责任制;
  (七)调解水事纠纷;
  (八)上级布置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山、水、田、林、路、电、村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