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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四)完成林业发展计划,办好样板林。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完成年度植树造林计划;
  (三)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四)开展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五)组织林副产品的开发利用,做好科技推广和培训工作;
  (六)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和其它专项经费;
  (七)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变化情况;
  (八)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杜绝重大森林火灾的发生;
  (九)处理林权行政纠纷案件;
  (十)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领导;
  (十一)做好本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林政管理人员和林业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有、集体山林及家庭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凡已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界线,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 责任山的经营管理,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责任山的承包者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将责任山收归集体,并承担违约的责任。
  自留山、责任山经营中发生纠纷时,不得以纠纷为由破坏山林。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国有林地,征用集体林地时,应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手续,并交纳补偿费或营造相应面积林木。
  第三十九条 山林权属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按分级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三)自治县与外县争议的,由双方县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或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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