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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损伤的林木需要超额采伐的,由林业工作站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数量,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年度木材采伐指标。
  因紧急抢险需就地采伐林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先组织采伐,事后即向县人民政府备案,林业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指标和市场需求,全部自主经营。
  木材经营应严格管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的经营管理制度。
  自留山采伐的商品材,由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代购代销,扣除成本外,利润全部返还农民。也可以由农民自行销售。
  经营木材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
  出县的木材,统一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证。
  第三十一条 除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经营木材的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确需到林区收购的,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数量、材种收购。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应当积极发展林产品深加工,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扶持和帮助乡、村对林化、林特、林副产品的开发利用,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增加林业收入。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木材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
  对无证经营、运输的木材,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没收,并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主要木材运输通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依法实施检查。
  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检查木材以外的产品和商品,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以权谋私。

第五章 林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县长、乡长(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二)加强对林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护林防火、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三)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林区治安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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