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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煤碳供应和改灶节柴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禁止城镇、农村居民修建木楞房。泸沽湖风景区需修建木楞房的,由泸沽湖管委会提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八条 自治县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并有继承、转让权。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土地资源,并给予优惠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在规划区内营造经济林和用材林、防护林、长防工程林、薪炭林等。逐步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
  第十九条 实行科学造林,造管并重的原则。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自治县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林业科技培训中心,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普及林业科技知识。
  县职业中学、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应坚持办好林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林农的管理素质。
  第二十条 居住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造林的任务。
  县、乡、镇、行政村、办事处应当营造样板林,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第二十一条 采伐单位必须于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凡未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安排年度采伐指标。
  第二十二条 已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要限期造林,在本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不造林的应收归集体。
  荒山荒地由集体造林经营,也可以有偿转让给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发展经济林,切实做好生产、供应、销售、加工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经济林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建设优质、高产的果品基地,加快发展苹果、青梅、花椒和梨子等经济林木。
  经济果木站属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培育和引进优质果苗,指导各乡、村科学种植和管理经济果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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