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属常设机构。
  第八条 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应建立健全和毗邻地区的联防组织制度,制定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订立农户义务巡逻制度,做好火情监测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及时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扑救。交通、邮电、物资、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
  (二)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森林防火期间,林区内禁止用火。特殊情况用火必须经乡以上护林防火机构批准;
  (三)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重点林区应当设立火险了望台,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和灭火器械;
  (四)林区的防火设施及护林宣传牌等护林防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五)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属国家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的由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负责医疗费用、一次性抚恤;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无力负担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医疗、一次性抚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抓好定居、定耕工作,杜绝毁林开荒。
  对外地流入本县有毁林开荒行为的人员,要进行清理。
  禁止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对确需在林地采石、采沙、采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规定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补偿费。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给予经济补偿。
  禁止在35度以上高山陡坡林区内挖茯苓和从事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工副业生产。
  第十条 自留山的经营者和责任山的承包人,因搬迁和绝户,应将其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归集体转包或者有偿出让。
  第十一条 水源林、水土保护林、护路林、护岸林均属防护林,应划为禁伐区,禁伐区的范围:
  (一)泸沽湖保护区,包括风景区、游览区,风景规划范围;
  (二)自治县境内的山泉、龙潭和溶洞,已建和计划建设的中型和小①型小②型水库,战河纸厂、干布河水电站周围1000米以内;
  (三)省级公路和县、乡、村公路沿线两侧50米以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