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19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林政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造管并重,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管理保护好中幼林,发展经济林,合理采伐利用成熟林,提高林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三条 经济林木是自治县的支柱产业。要培育优质果苗、科学种植、优化管理,加快发展经济林木。
  第四条 自治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依靠科技振兴林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本辖区的管理和发展林业生产的职能。
  第六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七条 自治县的森林防火实行预防为主、及时扑灭的方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