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育林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三)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
(四)按规定向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年投入不能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对县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
(二)单位、居民、农户的生产生活,均应推行节能措施,实行多能互补,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三)城建、交通、水电等部门和消耗林木的单位,按规定提取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植物;
(五)严禁乱挖树根、乱剥活树皮和乱采经济林木枝条。
第十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公所,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林政管理、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森林采伐、加工、经营等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调处林权纠纷,制止盗砍滥伐、毁林开荒和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乡(镇)、村必须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五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三月至五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
乡(镇)、村应当制订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各村应设护林员,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扑救。交通、邮电、民政、物资、粮食、卫生、气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护林防火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筹资。
第二十一条 苍山自然保护区及具有开发旅游条件的飞凤山森林公园、石门关、普光寺、福国寺、玉皇阁、岩桥等风景名胜林区,实行重点保护管理,严禁采伐、狩猎、采挖药材、花卉和从事其它有害生态、景点的活动。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开发性活动进入上述林区的须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