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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农村每个劳动力每年用于集体植树造林投劳不少于三个工日。
  第八条 坚持用材林和经济林并重,加强经济林的基地建设。以核桃为重点,大力发展漾濞泡核桃、秤砣梨、黄果、梅子、苹果等经济林木。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人采取多层次联营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发荒山荒地,种植林木。发展乡(镇)、村、社、家庭林场和果园。集体可以有偿转让荒山荒坡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绿色企业”,谁种谁有,允许继承和转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在规划区育苗、造林。
  第十条 植树造林应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保证质量。建立健全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低于85%的不得记入年度造林面积。
  第十一条 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年度林木采伐迹地更新任务。
  第十二条 鸡街河、吐路河、顺濞河、券桥河、雪山河、金盏河、漾濞江两岸及320国道、昆畹老线、平甸线过境段和县乡公路两侧,要按规划设计分别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护路林。
  第十三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城乡空闲地,要按规划在规定期限内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重视林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林业科技教育,改善林业科研条件,努力培养林业技术人才。
  林业科技部门应注重总结和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搞好林木良种的选育工作,努力提高造林育林质量。
  第十五条 县职业技术学校,应有计划地开设林业班,为农村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在招生中,优先招收山区考生。普通中学应在劳动技术课中安排林业科技知识教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县、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分级筹资,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重点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育林基金按规定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发展林业。林业基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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