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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农业用水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根据乡(镇)、村报送的年度用水计划,提出供水方案,经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后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
  非农业用水户应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水计划,并不得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安装提水机具,开挖、扩大引水口,增大引水流量,破坏用水秩序。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计收,也可以委托乡(镇)、村或有关单位代收。用水户必须按时按标准交纳水费。
  乡(镇)、集体和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当地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提高水费。确需提高或减免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乡(镇)水利管理站,在计收、管理、使用好水费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增加经济收入。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和综合经营收益实行独立核算,纳入抵支收入管理。收取的水费全部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可以连年结转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成绩显著的;
  (二)防讯抢险、抗洪救灾,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实绩突出的;
  (三)防止和挽救水利工程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范围内防治水土流失,保护自然植被成绩突出的;
  (五)按照规定收取供水水费及管理使用成绩显著的;
  (六)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开展科学实验、技术革新、推广先进管理经验成绩优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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