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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家庭、个人及合作修建的库塘、水窖、水池、水井中的水,属于家庭、个人及合伙人所有。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开发利用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提结合的措施,涵养和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州、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草拟和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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