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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时,要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各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各种管理制度,严格学校纪律,树立良好校风、学风,建设健康、生动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按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积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有民族文字的,要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使用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没有民族文字的,要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民族中学可开设傣文选修课。州民族师范学校应开设傣、汉双语文师资班。
  第三十条 中小学均应开设并上好劳动技术课和劳动课,加强劳动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加强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美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初等义务教育阶段,除试验学校外,学制基本为六年,农村小学应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因特殊情况需停课的,应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后,必须补足所停课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根据本校的情况,拓宽勤工俭学路子,开办校办产业,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宗教不得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信仰上座部佛教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规定的入学年龄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校学习,接受义务教育。在初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不得入寺当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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