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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州城镇、乡政府所在地、国有农场场部所在地、边境贸易口岸和旅游景点。
  第三条 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把城镇市容建设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各民族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六条 本州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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