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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六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二月至五月为森林火险期,火险期内,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重点林区设立火险了望台,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和灭火器械。
  乡、村应制定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制度和村规民约,设立专职护林员,重点林区的乡、村在防火期间,应当设立巡山员,集体所有制森林应当有固定的看山员和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
  护林防火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扑灭的方针,采取打早、打小、打了的措施。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人员在防火期,应加强森林防火巡逻和监测。
  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扑救。交通、邮电、物资、卫生等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玉龙雪山自然保护区、横断山新主林区、老君山九十九龙潭主要林区,要重点保护管理,严禁采伐、狩猎、采挖药材和从事其它有害活动。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开发性活动进入林区,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定的水源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
  第十八条 对新造林地以及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库周围,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等地区和需要进行封山育林的地方,要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分别采取全封、半封和轮封。封山育林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公布。
  第十九条 中幼林应按规定进行抚育性间伐,抚育间伐应作出设计,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毁林开荒以及其它毁林行为。对确需在林地采矿、采石、采沙、采土和其它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尽量减少林木损害,按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并缴纳补偿费。
  对国家颁布的Ⅰ、Ⅱ级保护植物只能保护发展,不得采伐;Ⅲ级保护植物可实行保护性利用。
  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古树名木,进行特殊保护。
  严禁破坏林区护林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进入、调出县内的森林植物的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依法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一律不准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严禁猎捕、采挖、买卖、加工和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和采集标本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收取资源保护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烧柴的消耗,推广改灶节柴,以煤、沼气、太阳能和电能代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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