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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3年3月19日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采伐和经营管理
  第五章 林业资金
  第六章 林政管理
  第七章 林业科教
  第八章 管理职责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林业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业是自治县的重要产业,应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动员全社会办林业。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实行科技兴林,实施科技、生产、计划、财务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全国植树节和我省植树月期间,要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认真按规划落实植树造林任务,适时组织和领导植树造林。
  县、乡(镇)、村应层层营造样板林,为植树造林作出示范。
  第七条 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层次的开发性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并可继承、转让。
  县、乡、村、场可以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在规划区内营造、经营经济林木和用材林,营造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用林,自治县提供土地资源和给予优惠条件。
  第八条 植树造林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以工程造林为主同时搞好群众造林。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低于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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