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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凡经批准利用自然资源和风景资源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缴纳资源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管理区内,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委员会报自治县自治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给予重奖。
  (一)在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自然景观、风景名胜及保护设施中成绩显著的;
  (四)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效益显著的;
  (五)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检举重大案件有功的;
  (六)宣传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护林防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八)旅游开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九)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其它贡献需要奖励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罚,并责令按保护类别或资源损失的程度补偿损失,缴纳赔偿费以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管理区内盗伐林木,捕捉属国家保护的动物,猎杀野生动物,开山炸石,挖沙取土,采挖植物的;
  (二)擅自在管理区内收购种子、花卉、野生动物、植物、药材以及其它林木产品的;
  (三)擅自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和采猎工具进入管理区内的;
  (四)乱丢废弃物、污染环境的;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破坏设施或擅自移动毁坏管理区域范围界桩及标记的;
  (七)破坏公共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
  (八)有其它破坏行为需要处罚的。
  有(一)、(二)项行为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或以暴力殴打、伤害管理人员,对检举、揭发人员行凶报复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由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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