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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

  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管理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统一规划。
  (三)开展保护自然环境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制定管理区内的管理办法,进行行政管理。
  (五)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的动、植物资源。
  (六)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八)有计划、有目的地逐步创办旅游服务设施,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应同所在地和毗邻的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联合保护组织,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理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管理区内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植物,自然景观和风景名胜,都必须严格依法保护。
  有关部门对管理区周边林木、风景名胜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应积极配合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区内严禁采伐林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猎捕野生动物、毁林开荒、开山炸石、挖沙取土和其它有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凡在管理区内从事科学、教学、拍摄影视片和登山等活动,须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入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管理区内收购野生动物、药材、花卉、竹木及其它林产品。因科研、教学和展出等特殊需要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按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按品种、数量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和采猎工具等进入管理区内。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同国外签署涉及管理区的协议,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四条 经确定的管理区范围的界线和面积不得改变,不得移动、毁坏界桩和各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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