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
(1993年3月19日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是国务院批准的“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景点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了加强玉龙雪山的管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玉龙雪山管理区范围(以下简称管理区):东经100°04′10″-100°16′30″,北纬27°3′20″-27°40′00″,南北长26公里,东西宽19公里,法定总面积为26,000公顷。
第三条 对玉龙雪山的管理,坚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严格保护现代海洋性温冰川和古冰川遗迹,典型完整的高山垂直带自然景观,多种类的高山植被类型,植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和濒危动植物资源。对资源实行有计划、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一体的方针。
第四条 设立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管理权。
第五条 在管理区域范围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行使管理区内的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县以上各有关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