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六)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筹集林业生产资金;
  (七)表彰奖励在林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三)受人民政府委托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四)组织实施年度造林和义务植树计划;
  (五)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计划,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六)制止各种毁林行为,预防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七)开发林业资源,开展综合利用;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好林业资金;
  (九)做好林业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
  (十)加强林区建设、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做好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乡(镇)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了解、反映群众在发展林业生产中的要求和问题;
  (二)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农户和个人造林护林,开发林业资源,进行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安排,配合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情况;
  (四)核查落实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年度采伐指标,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所在乡(镇)的木材采伐、运输和销售;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查处毁林案件,保护森林资源;
  (六)传播林业科学技术,总结推广林业生产经验,开展林业实用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林业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用好各项林业资金。
  第四十七条 护林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当地组织做好本责任区内的造林、护林工作;
  (三)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的行为;
  (四)发生严重毁林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同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林政管理人员和护林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