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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推广科学防火,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木材深加工综合利用,发展林产品工业,提高森林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林业科技教育。州农业学校要坚持办好林学专业,积极培养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县职业中学应搞好林业实用技术的培训;农村应加强林业知识教育,提高职工队伍和林农的科技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林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协办、联办林业经济实体。对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林业科技人员,待遇从优。

第六章 林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 州、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上级拨款;
  (三)更新改造基金(道路延伸费);
  (四)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州、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扶贫资金和以粮代赈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八)其他收入。
  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专户存储,用于造林护林及林业资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 州、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逐年增加林业的投入。
  林业主管部门上交财政的罚没收入主要用于林业。
  自治州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当地发展林业事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或聘用育林基金征收员,其报酬从征收的育林基金中支付。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实行首长负责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各级领导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检查,严明奖惩;
  (三)对林业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制订植树造林、义务植树、资源保护、木材生产经营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协调处理好山林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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