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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2011修正)(发布日期:2011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修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3年3月21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
  第五章 林业科技
  第六章 林业资金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自治州的一大产业,又是一项公益事业。应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合理采伐,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加快自治州林业的发展,十年绿化全州宜林荒山荒地,使森林覆盖率达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三条 自治州坚持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大力发展林业,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六条 植树造林必须贯彻适地适树的原则,实行多林种多树种结合,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结合,乔、灌、草结合,合理确定用材林、经济林、防火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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