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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第三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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