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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章 城乡建设工程管理
  第五章 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乡市容市貌管理
  第七章 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 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乡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第六条 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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