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成任期内应达到的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各项指标;
(二)宣传执行国家森林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三)加强对林业的宏观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和林业科技发展的计划和规划;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执行有关森林法律、法规和政策,完成林业发展计划。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条例;
(二)管理自治县的林业工作,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三)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杜绝重大森林火灾;
(四)按质按量完成年度植树造林计划;
(五)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烧柴;
(六)禁止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
(七)开展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八)保护野生珍贵动物、植物;
(九)为植树造林提供优质苗木;
(十)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和其它专项经费;
(十一)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十二)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变化情况;
(十三)开展林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十四)加强对乡、民族乡、镇林业站的工作指导;
(十五)做好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本条例;
(二)负责本地区的护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
(三)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规划和计划提出建议,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四)配合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五)核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和个人年度采伐计划,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授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检查、督促林木采伐及木、竹运输和销售;
(六)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林业生产经验,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做好林木种苗的采集、培育和购销;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纠纷,查处毁林案件,维护林区治安;
(八)代收和管理林业基金。
第四十六条 护林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本条例;
(二)协助村公所、办事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虫害;
(三)巡视森林,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森林的行为;
(四)对引起森林火灾以及盗伐、滥伐和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