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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凡是经过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责任制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界线,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禁伐林区的林木,应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责任山的经营管理,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山的承包者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将责任山收回集体经营管理,并依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责任山的林木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
  第三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有国有林地,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和上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  
  第三十九条 山林权属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按分级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民族乡、镇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争议双方不属于同一乡、民族乡、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自治县与外县争议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国营农场、林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与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山林权属争议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进行修改和推翻。
  在山林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地区的林木,不得挑起事端,激化矛盾。

第七章 林业基金

  第四十条 建立自治县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二)自治县财政拨款;
  (三)育林基金的留成部分;
  (四)林区管理建设费;
  (五)林政管理费的留成部分;
  (六)森林资源管理费;
  (七)原料基地建设基金;
  (八)建设、占用国有林地砍伐林木资源补偿费;
  (九)林业罚没收入;
  (十)社会赞助和其它收入。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财政应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0.5%的比例提取林业资金,用于发展林业并将划拨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四十二条 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和管理,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林业站统一管理。受同级财政监督,主要用于护林、造林、资源保护和奖励等,不得挪用和占用。

第八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县长、乡长、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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