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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三)做好自然保护区物种资源和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的保护保密工作,严防被盗和非法外流。
  (四)执行自然保护区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计划,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保护管理的需要,设立自然保护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执勤点和森林经济民警队,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领导,业务上由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二)维护自然保护区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规模及隶属关系设置机构,列编定员。其基建投资、设备购置、保护经费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核拔。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毗邻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厂矿、学校、驻军等,成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公约,组织联防,开展群防群护,发动全社会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扑救森林火灾,制止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预防、控制、处理自然灾害,使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忠于职守,敢于同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破坏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配合林政部门查处和公安部门破案,事迹突出的;
  (五)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利用、科学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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