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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和毗邻地区的村民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村民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安排和指导下,可以优先承包自然保护区内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第十五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参观、地质勘探及采集标本、摄影、拍摄影视片、登山、旅游等活动的团体和个人,须经其隶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所在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须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定,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十六条 按隶属关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划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一)旅游区的全体规划和旅游点、旅游路线的确定,按隶属关系,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实施计划上报审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活动。
  (二)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管理事业。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或者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有,收益按协议或合同分成。
  (四)制定和完善旅游区域内的管理措施,设置防火、卫生等项设施,严格巡查监督,防止损害、污染自然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保护区内和周边村寨村民在其集体所有的荒山和自留山中营造薪炭林,解决村民的生活用柴,改灶节能、办沼气,开发新能源。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对人畜和农作物的危害。发生危害事故,应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设立管理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
  (二)调查和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状况。进行植被、物种、土壤、气候、光热等的勘察、收集、整理;观察研究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的生活习性与生长繁殖规律;开展引种驯化工作,建设管理驯养繁殖基地,建立动植物标本室、物种基因库、种子库和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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