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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修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2年4月8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拯救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资源,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辖区内的西畴县小桥沟、法斗、南昌和马关、麻栗坡县老君山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马关县古林箐、文山县老君山、麻栗坡县茨竹坝、火烧梁子、下兴箐州级自然保护区及以后新建的自然保护区,按本条例实施管理。
  第三条 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循保护、发展、利用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公民及其他公民都有履行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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