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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承包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山,可经双方协商收归集体。
  本条第二、三款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木材采伐证、销售证、运输证,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木材扣留清单由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和生态观念;
  (二)加强对林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三)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地区的林业工作,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三)按质按量完成年度植树造林计划;
  (四)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五)禁止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
  (六)杜绝重大森林火灾;
  (七)防治森林病虫害;
  (八)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
  (九)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十)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和其他专项经费;
  (十一)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
  (十二)做好林业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
  (十三)加强林区建设,改善职工生活;
  (十四)做好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乡镇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的植树造林、检查验收、护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
  (三)核定本地区集体和个人的年度采伐计划,经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检查、监督林木、竹的运输和销售;
  (四)总结和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林业生产经验,了解和反映群众在发展林业中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林木籽种、苗木的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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