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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1年4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采伐管理
  第五章 木材经营管理
  第六章 林业科技
  第七章 林政管理
  第八章 管理职责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业是自治州的重要产业,应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到2000年全州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县、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
  第五条 州、县、市林业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站是管理和指导林业生产建设的基层组织,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行使相应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七条 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层次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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