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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有计划地逐步改善山区交通条件,积极帮助发展集体和个体运输业。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边远贫困山区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到贫困山区工作,同时帮助贫困山区培训适用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贫困山区定向培养教师、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
  自治机关对在贫困地区长期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科技人员等在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工作,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要增强团结,共同建设自治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重大或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自治县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维护他们的利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禁止近亲结婚。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
  第五十七条 每年12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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