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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合理规划、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展乡镇企业,并加强指导,从信贷、流通、信息、技术上提供服务。
  乡镇企业应根据当地资源和市场的需要,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矿产品加工、建筑、建材、运输、日用品以及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和各种服务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城乡集镇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房屋建设应以就地改造为主,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凡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设施,要限期治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自主地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事业,未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鼓励出口创汇产品的发展。享受国家外汇留成和出口奖励政策的优待,自治县外贸部门经营的出口创汇和国家下拨的外汇,由自治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的、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市场调节,平抑物价的作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服务。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保护国营、集体、城乡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各种经济联合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体制,自主地管理安排使用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优待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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