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兴办企业,开发资源。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监督这些企业执行自治县的各项法规,依法纳税,照章交费,维护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经济建设中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一的原则。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布点选址,必须服从自治县城总体规划的安排;凡已建成投产造成污染环境的均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治理;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试车投产。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根据资源、交通条件和市场需求,以采矿业、建筑业、建材业、木材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积极发展电力、交通运输、制药、农机(具)和具有民族特色的纺织、五金等工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努力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乡镇企业,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发展户办、联户办和村办、乡(镇)办、乡村联办的乡镇企业。在税收、信贷和物资上给予扶持。在技术引进、信息传递、经营管理和发展横向联系上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办法,进行乡村公路和山区驿道的建设,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乡村公路、桥梁、驿道的维护和管理,大力发展民间运输,加速城乡和边远山区邮电通讯建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主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农民经商办企业,发展个体运输户和合作商业、服务行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